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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082号

黄敏、黄凯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黄敏,黄凯,黄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08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敏,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凯,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国良,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志昌,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敏、黄凯、黄国良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敏、黄凯、被告人黄国良及其辩护人王志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敏、黄凯、黄国良三人去到中山市神州租车店使用黄凯身份证租了一辆粤A×××××的本田小汽车并准备了两把水果刀、两把锤子、绳子、仿真枪等工具,由黄敏驾驶该车搭载黄凯、黄国良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当天23时许,黄敏驾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顺德展览中心对开空地发现被害人梁志坚的小汽车停放在该处,锁定目标后由黄敏驾车接近受害人车辆,三人持工具迅速下车,其中二人持锤子砸烂汽车玻璃窗,黄敏将被害人朱某放到本田小汽车后尾箱里,而黄凯、黄国良将梁某胁持到车上的后排座位中间,俩人一左一右持刀控制。然后,三被告人在车上抢劫梁某随身携带的现金200元、钱包、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371元)、一部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698元)、一台手提电脑(无法核价)等财物,并胁逼梁某说出银行卡密码。黄敏持梁某的银行卡到顺德容某的两银行柜员机处取得人民币合共7500元后将两被害人放走。之后,三被告人返回作案现场,将梁某停放在该处的那辆粤X×××××的高尔夫牌小汽车开到中山市黄埔镇一河堤旁丢弃。在逃跑过程中,三被告人将作案工具、两部抢到的手机丢弃。案发后,民警在中山市黄埔镇一河堤边起回梁某的小汽车,已返还梁某。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梁某、朱某的陈述、证人蓝某的证言、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敏、黄凯、黄国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敏、黄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黄国良辩称其只是同黄敏、黄凯一起去玩,并没有参与抢劫。

被告人黄国良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黄国良是第一、第二被告人胁迫参加的,完全听从他们的指挥,是从犯;2.从动机看,黄国良没有主动抢劫的故意,其主观恶性不大;3.黄国良基本供述了犯罪的过程,有良好的悔罪表现;4.黄国良没有犯罪前科。并提交常宁市荫田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湖南省常宁市职教中心高新数码技校请求、学生证等。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敏、黄凯、黄国良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8月4日8时30分许,合肥市公安局井岗派出所在蜀山区枫渡之星宾馆例行检查,发现在该宾馆202房间住宿人员黄凯未按实名登记住宿,遂将黄凯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经查,黄凯系网上在逃人员。2015年8月5日10时,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民警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常宁市合江商务宾馆抓获黄敏、黄国良。2.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5年7月28日22时30分左右,我驾驶一辆小车(粤X×××××)搭载朱某来到顺德大良展览中心旁边的空地,停车后我们都坐到车后排上。约半个小时后一辆小车开到我们车辆的右手边,然后就有人砸我们车右后排的玻璃窗,随后左后排玻璃窗也被人打烂,我马上跳到驾驶室座位处,这时又有人将驾驶位的玻璃窗也打烂。我打算启动汽车,但启动不了,一名男子(A)用刀指着我说“还想开车”,A男子就对我说将所有东西拿出来,随后我就在副驾驶的电脑包处拿出钱包及手机给他,A男子翻过我的钱包后就说钱这么少,之后A男子将我带到他们的车后排处。另外一名男子(B)就将朱某从车的后排处拉出来,后来他们将朱某双手用绳绑住并将朱某放进了他们车辆的后尾箱处。随后男子A和男子C两人持刀夹住我坐在后排,B男子就负责开车走了,当时他们驾车途经大良宝林走,途中经过环市北路,随后来到大良君御花园附近的农商银行柜员机室。B男子就问我银行卡密码,我就说出密码,B男子就进了柜员机室,过了一会儿B男子就出来说只有700元太少,我就说我只是打工仔无钱的,后来他将我们车到东区的一条马路并将朱某放下车,而他们再向前走了几百米后就将我放下车。当时我以为他们走了,谁知他们又马上回头把我拦住,并说我还有两张银行卡掉在他们的座位上,并将我带回上车,然后他们又开车将朱某拦住并将朱某也带上车。随后他们开车又转入105国道去容某。之后我们一直沿着国道走了几分钟后就停下来了,B男子又再走近一间农商银行柜员机拿钱,回来后B男子就说我的卡还有钱要再到别的柜员机拿钱。随后又再走了几分钟车程在一处人行天桥附近停下来,B男子又再到了一间银行柜员机拿钱,回来后他们开车将我们车到容某细洛附近将我们放下,随后他们就驾车逃跑了。我见他们走了就到附近找人报警求助,后来容某的警察过来处理,当我们回到现场时发现我的小车己经不见了。我被抢现金200元,一台苹果5手机,一台苹果牌手提电脑,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大约被提现4800元,一张招商信用卡被提现2000元左右,一张南海农商银行卡取现700元,朱某被抢一台苹果5S手机。被害人梁某通过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黄敏就是负责开车、并并逼问其银行卡密码找银行柜员机取钱的男子,被告人黄国良就是持水果刀指着其身体左腰部位看管其并搜其裤袋的男子,被告人黄凯就是持水果刀指着其身体右侧腰部看管其的男子;指认了被抢后还给其的六张银行卡。3.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28日晚22时30分许,我男朋友梁某开车(粤X×××××)带我去到顺德展览中心旁的空地,我们都坐到车后座上拍拖聊天,约半个小时后一辆小车开到我们的车旁,然后就有人砸我们的车窗,前驾驶位的车窗、后座两个车窗都被砸烂了,有玻璃溅伤我双手臂膀部位,梁某就爬到驾驶位打算启动汽车,但启动不了,一名男子A伸手进来开了驾驶位的车门并把梁某拉下车,站在我车前进方向右手边的男子B叫我下车,我穿好鞋后下车,男子A就过来用一条黄色的塑料绳将我的双手腕绑住,然后将我塞进车尾箱后把车尾箱盖上,接着该车就启动。车行进期间,有人问梁某其银行卡的密码,梁某告诉了他们,约10分钟左右该车停下,有人下车,过了一会有人回来说银行密码不对取不了钱,梁某说其银行卡上没钱的,接着该车又启动离开,过了10多分钟该车又停下来,男子A将车尾箱打开叫我下车,男子A说他是吸毒人员,只是求财,叫我们配合点,他和我聊天时如果有车经过,他就会用手搭着我的肩,他说先放我走再放梁某走,我问这里是哪里,他就拿手机导航给我看,我看到显示的地址为碧桂东路,男子A就驾驶小车离开了,过了约3分钟该车又折回来,又把我带上车,我和梁某一起坐在车后排,车往容某中山方向走了约10多钟,到了一间农商银行附近停车,男子A下车,这时放在车副驾驶位梁某的手机的短信不停响,坐在我旁边男子B叫我将手机拿给他看,我拿起手机时看了一下短信内容,是一些银行支取信息,金额有几百到几千,男子B看了之后将手机放回副驾驶位,过了一会男子A回来了,男子A继续开车走,开了约8分钟左右,去到容某一人行天桥,男子A又下车去银行取钱,过了3分钟左右,男子A回来继续开车,开了约10分钟后男子A停车,并叫我们下车,我们下车后男子A就驾车离开了,我和梁某跑了约150米,见到一间店亮着灯,我们就到该店借了电话报警。我见到男子B.C每人都持着一把水果刀。被害人朱某通过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黄敏就是用绳子绑其双手命令其进入后尾箱、并负责开车及去银行取钱的男子A,被告人黄凯就是持水果刀叫其下车、后来又用水果刀指着其右侧腰部的男子B,被告人黄国良就是在车后排座位拿水果刀指着梁某的左侧腰部并威胁其和梁某不要吵的男子C。4.被告人黄敏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5年7月28日晚上23时许我开车和某凯、黄国良二人去到顺德大良新城区一家农商银行附近的一个露天停车场,当时看到一台白色大众小车停在停车场的角落里面,车内有一对男女在车的后排座位。黄凯就马上拿了刀和铁锤把对方车的后面玻璃打拦,然后我也拿刀下车看到那名男子爬到前面去开车,我就用刀把车前面的挡风玻璃打烂,黄凯就把车门打开并用刀将事主控制住。黄国良见我们把人控制好了就拿了刀从车上走下来。黄凯就叫我用绳子把那名女事主双手捆住并放到我们的车的后尾箱,他和某国良就控制那名男事主。后来黄凯在男事主身上搜了个钱包出来,里而有现金100多元还有几张银行卡。后来黄凯就叫我去开我们的车,他和某国良就和那名男事主坐到后排,黄凯就在车上问那名男事主的银行卡密码,由我开车向容某方面去取钱。大约走了半个小时到了容某的一家农商银行,我拿了5张卡去到银行柜员机里取钱,其中三张无钱,我从另二张某取了8000元,每张卡取4000元。我又将车开到一间农业自助银行,我拿了两张卡去到柜员机里试试但没有成功。我们去容某细滘物流城附近放走两名事主,黄国良说事主车上有我们血迹,必须将事主的那辆小汽车藏起来,然后,我们就返去现场,我和某凯上了事主小汽车,由我开车,黄凯带路,我们去到中山黄圃镇个河堤边将事主的小汽车停放该处。被告人黄敏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凯、黄国良,对作案地点、取钱地点、扔事主汽车和作案工具地点、租车地点、涉案汽车、柜员机视频监控截图进行了指认。5.被告人黄凯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5年7月28日下午我和某敏、黄国良三人一起去到中山小榄车站附近一租车店租了一台灰色本田小汽车。之后我们开车回中山小榄黄敏的出租屋,接着黄敏叫我带着一个黑色的背包上车,而包内装有由黄敏和某国良事先准备的两个锤子、两把水果刀及一支仿真黑色手枪,接着将车牌换上假牌。由黄敏开车,直接去了佛山那边沿着路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2时许,我们去到顺德区大良新城区一处空地,见到有一辆白色大众小车在空地上停着,锁定目标后,黄敏就带着一个大锤子和一把水果刀下车,我拿了一个小锤子,黄国良拿了一把水果刀跟着下车。黄敏走到该车的左后门位置,先用手撬了一下车窗玻璃,接着听到车内有一个女子叫,于是黄敏立即用锤子打烂玻璃,我也跟着用锤子打烂了驾驶室的车门玻璃,而黄国良立即把坐在前排的男子拉下车并用刀指着,同时黄敏也将后排的女子拉下,接着我们把一男一女带到我们的车旁边,黄敏要那名女子进入车尾箱,但女子不从,黄敏就说“不进入去就用刀捅死你”,女子听后就进入车尾箱内,黄敏就把车尾箱关好。而那名男子我们把他带进车的后排位置,我也坐在后排看守着,黄敏要那名男子拿钱出来,那名男子拿了他的钱包出来,我在钱包里搜出有六张银行卡,150元现金。黄敏就要那男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之后由黄敏开车,我和某国良在后看着那名男子,我们去到附近一间自助银行,我给了黄敏四张银行卡,他拿着了四张银行卡下车去提钱,由于银行卡没有钱我们又去到另一间,我又给黄敏另外两张银行卡去提钱,当时我见到黄敏从银行拒机提了四五次钱出来放进袋内,回来时对我们说提出4000元。我们就开车往顺德格兰仕厂附近的路边把那男女放下车。我们又回作案的地方,由黄敏和我将事主的大众汽车开走,我们将事主的车放在一河边,三人便开租来的车离开,之后我们将车还给租车店后三人分开。之后我逃到安徽合肥,将一切情况告诉朋友蓝某,并使用买的一个身份证黄跃新的名字登记开房。被告人黄凯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敏、黄国良和证人蓝某,对作案地点、取钱地点、扔事主汽车和作案工具地点、租车地点、涉案汽车、柜员机视频监控截图、抓获地点、宾馆押金收据进行了指认。6.被告人黄国良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5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和朋友黄凯和“阿某”在中山富华车站旁边一间神舟租车行租用了一台本田牌三厢小汽车(用黄凯身份证),由阿某开车,当晚,我们去到顺德××××附近转了几转圈,在大良新城区展览馆对面空地(就是我带公安指认地点),我们看见有一辆两厢小汽车,阿某提出去抢劫他们。阿某开车接近两厢的小汽车,黄凯说车上有人,“阿某”听到后就立即和某凯下车并走向了那辆小汽车,之后我就听到砸车玻璃的声音,还有人的尖叫声。阿某叫我下车,他说不要让他们走了。阿某和某凯把两名事主(一男一女)带到我们租来的车上,女的放在车厢,男的由我和某凯在后排夹坐着。当晚,我们去到两间银行取钱。由阿某下车取钱,阿某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阿某后来分了2000元给我。收钱后,我们在路边将两事主放下。我知道阿某有流血到事主的车,于是我们一起返回案发现场找到事主的汽车,由阿某和某凯开走事主汽车,我开租来的车跟着,我们去到中山市××一河堤边,我在车上等候,阿某和某凯将车开到河提边上,我在车上等了约十来分钟,阿某和某凯就返来了,之后由阿某开车到东莞还车。被告人黄国良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敏、黄凯,对作案地点、取钱地点、扔事主汽车地点、租用的小汽车、柜员机视频监控截图进行了指认。7.证人蓝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8月1日晚上8点钟左右,黄凯打电话给我说他也来到了合肥并告诉我他暂时没地方住,由于我们之前是朋友关系,所以我告诉他我住的地方。第二天我问他发生什么事了,他说在广东出了事,这时我才意识到他应该在广东干了违法的事情,不过当时我也没多问,到当天晚上8点多钟黄凯电话告诉我他在枫渡宾馆开了一间房(8202房),到8月4日的上午9点多钟有公安人员查房,黄凯被带到派出所。证人蓝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凯。8.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顺德大良街道兴业路顺德展览中心北侧停车场。9.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手机、小汽车的价值。10.租车服务合同:证明被告人黄凯于7月28日17时30分在中山富华总站租车,在7月29日在东莞长安乌沙服务点还车,车牌粤A×××××。11.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梁某的广发银行卡于7月29日共取现4800元,招商银行卡于7月29日取现2000元,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卡于7月29日取现700元。12.起赃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7月29日上午,民警发现被害人的白色高尔夫牌小汽车弃置在中山市黄埔镇一河堤边,已发还被害人。13.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粤X×××××号白色小汽车的所有人是梁某。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敏、黄凯、黄国良的身份情况。被告人黄国良的辩护人提交的常宁市荫田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湖南省常宁市职教中心高新数码技校请求、学生证等,经庭审质证,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黄国良提出其只是同黄敏、黄凯一起去玩,并没有参与抢劫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梁某、朱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均证实被告人黄国良在作案过程中持刀具在车上看管、恐吓被害人,且同案被告人黄敏、黄凯亦供述黄国良参与作案、并在得知黄敏受伤血迹遗留在被害人的小汽车上后提议将被害人的汽车开走,二同案被告人供述的作案经过与二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且黄国良在侦查阶段也曾供述过持水果刀看管被害人,足以证明被告人黄国良参与实施对二被害人抢劫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黄国良所提辩解意见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敏、黄凯、黄国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敏、黄凯、黄国良犯抢劫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敏、黄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国良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2、3点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国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庆煌

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

人民陪审员  苏丽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大兴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4页共1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