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356号
原告:杜茂荣。
被告:沈美丽。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曹阳。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茂荣诉被告沈美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杜茂荣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杜茂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美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茂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海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