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春兰,女,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森阳,男,194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韬,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英,女,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夏仁汉,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尹凯敏,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上诉人仇春兰、阮森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8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仇春兰、阮森阳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仇春兰、阮森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仇春兰、阮森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仇春兰、阮森阳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俊
代理
审判员 周 喆
代理
审判员 熊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卞耀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