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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2111号

宋伟臣与张洪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伟臣,张洪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宋伟臣。被执行人张洪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0号人民广场。法定代理人李连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伟臣与被执行人张洪伟、山东省费县鑫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在外地辖区特委托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