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92号。负责人汪飞,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嘉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铁坡村十组。法定代表人卞士华,经理。被执行人卞士华,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县人,住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004042936。被执行人宁风云,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912082947。被执行人陈海涛,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原住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14号,现住嘉鱼县鱼岳镇嘉和明园7栋2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807102950。被执行人林静,女,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原住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洲路49号3-63,现住现住嘉鱼县鱼岳镇嘉和明园7栋2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4196912300046。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54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卞士华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2-2-240号房屋、西陵区发展大道91-4-106号房屋、西陵区发展大道91-4-04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卞士华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2-2-240号房屋、西陵区发展大道91-4-106号房屋、西陵区发展大道91-4-0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春峰
审判员 张文革
审判员 郑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