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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3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与湖北嘉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卞士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湖北嘉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卞士华,宁风云,陈海涛,林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92号。负责人汪飞,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嘉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铁坡村十组。法定代表人卞士华,经理。被执行人卞士华,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县人,住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004042936。被执行人宁风云,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912082947。被执行人陈海涛,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原住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14号,现住嘉鱼县鱼岳镇嘉和明园7栋2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807102950。被执行人林静,女,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原住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洲路49号3-63,现住现住嘉鱼县鱼岳镇嘉和明园7栋2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4196912300046。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54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卞士华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2-2-240号房屋、西陵区发展大道91-4-106号房屋、西陵区发展大道91-4-04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卞士华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2-2-240号房屋、西陵区发展大道91-4-106号房屋、西陵区发展大道91-4-0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春峰

审判员  张文革

审判员  郑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