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499号原告陈兵。被告张传营。被告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兵与被告张传营、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兵负担。
审判长 王希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梦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