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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7499号

陈兵与张传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兵,张传营,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499号原告陈兵。被告张传营。被告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兵与被告张传营、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兵负担。

审判长  王希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梦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