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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482-1号

马成忠与桂阳县正和镇火田村委会五里桥村民小组侵犯集团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成忠,桂阳县正和镇火田村委会五里桥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482-1号申请执行人马成忠,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桂阳县正和镇。被执行人桂阳县正和镇火田村委会五里桥村民小组。代表人黄远辉,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马成忠与被执行人桂阳县正和镇火田村委会五里桥村民小组侵犯集团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郴环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郴环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中元

审判员  刘 坤

审判员  曹文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珊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