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98号
原告: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日举,经理。
被告:北京凯威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兴华路2号。
被告:吴军,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凯威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原告所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袁鹏凯名下车牌号为鲁N4N0**号、李日举名下车牌号为鲁N0S8**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