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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51号

周胜礼与刘存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胜礼,刘存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51号

原告:周胜礼,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被告:刘存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胜礼诉被告刘存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存力名下的银行存款582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胜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存力名下5826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会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