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保2号申请人肖汉军。被申请人梁建文。申请人肖汉军因与梁建文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梁建文在金塔县中东镇卫生院应付的工程款15万元予以保全。肖汉军自愿以私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汉军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梁建文在金塔县中东镇卫生院应付的工程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