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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保2号

肖汉军与梁建文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汉军,梁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保2号申请人肖汉军。被申请人梁建文。申请人肖汉军因与梁建文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梁建文在金塔县中东镇卫生院应付的工程款15万元予以保全。肖汉军自愿以私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汉军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梁建文在金塔县中东镇卫生院应付的工程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