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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383号

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进、沈定涛、沈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李进,沈定涛,沈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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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383号原告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屈鑫,系该社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宇林,男,汉族,系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员,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李进,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沈定涛,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沈织林,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李进、沈定涛、沈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1元,减半收取70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让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