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383号原告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屈鑫,系该社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宇林,男,汉族,系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员,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李进,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沈定涛,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沈织林,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李进、沈定涛、沈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1元,减半收取70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让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