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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914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宋延信,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江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