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宋延信,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江妙 来源:百度“”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宋延信,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江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