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320号申请人朱志佳,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李虎,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志佳与被申请人李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朱志佳于2016年1月5日自愿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志佳撤回申请。本案保全费52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蔡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梁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