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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320号

朱志佳与李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志佳,李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320号申请人朱志佳,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李虎,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志佳与被申请人李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朱志佳于2016年1月5日自愿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志佳撤回申请。本案保全费52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蔡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梁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