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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3317号

翟阳年与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一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阳年,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一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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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翟阳年。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一组。负责人吴小明。委托代理人吴长学。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阳年与被告杨庄一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其与被告有土地承包合同,现不要求被告还款,要求另案诉讼承包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阳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阳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下余25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胡军卫

审判员  刘江蕾

审判员  赤文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耀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