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翟阳年。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一组。负责人吴小明。委托代理人吴长学。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阳年与被告杨庄一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其与被告有土地承包合同,现不要求被告还款,要求另案诉讼承包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阳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阳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下余25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胡军卫
审判员 刘江蕾
审判员 赤文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耀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