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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70-1号

襄阳元森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枣阳浩南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苗苗,段仁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70-1号原告段苗苗。被告段仁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苗苗诉被告段仁国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李家锋

审判员 彭志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叶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