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7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盗窃一案的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十天。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本决定由亳州市公安局执行。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