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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270-1号

高仲昆、张延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仲昆,张延民,邯郸县张岩嵛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高仲昆,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县。被执行人张延民,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邯郸县张岩嵛砖厂,住所地邯郸县张岩嵛村,机构代码证:60118620-X。法定代表人张延民,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仲昆与被执行人张延民、邯郸县张岩嵛砖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仲昆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复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保亮

审判员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