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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6412号

陈海红与张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海红,张立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6412号原告陈海红,女,1986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正豪,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红诉被告张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海红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询问,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海红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