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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447号

泽州县泽盛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茹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泽州县泽盛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茹志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原告泽州县泽盛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法定代表人尚巍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瑞英,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茹志超,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泽州县泽盛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茹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州县泽盛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为610元,由原告泽州县泽盛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貊惠茜

人民陪审员  焦 慧

人民陪审员  张育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秦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