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鼓行初字第315号起诉人梁建生,男,194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梁建生邮寄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其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理福州市鼓楼区新园村B区产权房继承时,该中心不予办理登记。其向福州市房管局申请要求处理,福州市房管局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2015年10月5日其收到福州市房管局作出的榕房信(2015)352号《关于梁建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答复》,起诉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院起诉请求:1、撤销福州市房管局《关于梁建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答复》(榕房信(2015)352号);2、公正裁决对台江区祖庙新村14座505房的购房违规处理;3、准予福州市新园新村B区依法办理继承登记手续。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对被告信访处理意见答复不服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字第号]第一条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梁建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济宁
审 判 员 翁云莺
代理
审判员 黄丽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庄文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