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修海,男,45岁(1970年1月5日出生);200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修海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修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金修海于2015年1月7日左右的一天,至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被害人张×1家,趁无人之机,利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将院内藏獒犬毒死后,盗走奥克斯牌挂式空调1台(内外机)。
二、被告人金修海于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至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南被害人张×2家,趁无人之机,利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创维牌25寸电视机1台、荣事达牌双筒洗衣机1台、电焊机1台、焊把线1根、砂轮锯1个、电动三轮车电瓶2块、铁锅1个、机器配件及废铁等物。
三、被告人金修海与潘×(另案处理)于2015年4月30日夜间,至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东养殖小区被害人张×3家,趁无人之机,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奥克斯牌立式空调1台(内外机)、美的牌电冰箱1台、海康牌监控录像机及显示器1套、3*16平方潜水线200米、3*25平方潜水线200米、3*35平方潜水线160米、电焊机及焊把线1套。经鉴定:被盗奥克斯牌空调1台、监控系统主机1套、美的牌电冰箱1台及潜水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2803元。
四、被告人金修海与潘×于2015年5月15日,至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仙台村南养殖小区被害人符×的租住地,趁无人之机,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电冰箱1台、美的牌空调1台(内外机)、洗衣机1台、小熊猫牌高压水枪1台、气罐1个、燃气灶1个、泵秤1台等物。
五、被告人金修海与潘×于2015年5月16日的凌晨,至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各庄村北被害人田×的旧厂房处,趁无人之机,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暖气片11组及机器零件等物。经鉴定:被盗暖气片价值人民币1650元。
六、被告人金修海于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至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南被害人张×4家,趁无人之机,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铜质床架1副、美的空调挂机1台(内外机)、电视机2台、台式电脑2台、38度剑南春牌白酒4瓶、50度牛栏山牌白酒4瓶、五粮醇1盒、茅台酒1瓶、52度茅台富贵万年酒2瓶、秦唐金箔酒1瓶、红酒2瓶、牛栏山白瓶二锅头1箱、泸州老窖1箱等物。经鉴定:被盗的38度剑南春牌白酒4瓶、50度牛栏山牌白酒4瓶、海信牌电视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696元。
七、被告人金修海与潘×于2015年5月26日,至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西一木材厂内,趁无人之机,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被害人闫×、钟×的铡草机1台、铝芯电缆线4盘、小推车1台、暖气片7组、2米长方钢2根、2米长角铁2根等物。经鉴定:被盗暖气片价值人民币1050元。
八、被告人金修海伙同潘×于2015年5月28日凌晨,至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大胡营村南小街×号被害人王×1家,趁无人之机,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海尔牌电冰箱1台、TCL牌液晶电视机1台、美的牌微波炉1台、美的牌电磁炉1台、九阳牌电磁炉1台、利仁牌电饼铛1个、格兰仕牌电饭锅1个、荣事达牌洗衣机1台、电动车电瓶1块、炊大皇牌多用锅1个、先科牌VCD1台、LG牌EVD1台、奇声牌卡拉OK放大器1台、暖气片1组、霸王牌森林香米10kg装1袋、贡米半袋、被褥1床等物。经鉴定:被盗海尔牌电冰箱、TCL牌液晶电视机、美的牌微波炉、美的牌电磁炉、九阳牌电磁炉、利仁牌电饼铛、格兰仕牌电饭锅、荣事达牌洗衣机、电动车电瓶、炊大皇牌多用锅、先科牌VCD、LG牌EVD、奇声牌卡拉OK放大器、暖气片、霸王牌森林香米共计价值人民币3110元。综上,被告人金修海共实施盗窃8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9309元。被告人金修海于2015年5月2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的海尔牌电冰箱1台,荣事达牌洗衣机1台,TCL牌液晶电视机1台,美的牌微波炉1个,美的牌电磁炉1台、九阳牌电磁炉1台,利仁牌电饼铛1个,格兰仕牌电饭锅1个,电瓶1个,炊大皇牌多用锅1个,先科牌VCD1个,LG牌EVD1个,奇声牌卡拉OK放大器1个,暖气片1组,暖气管,霸王牌森林香大米10kg装1袋,贡米半袋,被褥1床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修海的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惩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修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月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金修海至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被害人张×1家,趁无人之机,利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将院内藏獒犬毒死后,盗走奥克斯牌挂式空调1台(内外机)。
二、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金修海至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南被害人张×2家,趁无人之机,利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创维牌25英寸电视机1台、荣事达牌双筒洗衣机1台、电焊机1台、焊把线1根、砂轮锯1个、电动三轮车电瓶2块、铁锅1个、机器配件及废铁等物。
三、2015年4月30日夜间,被告人金修海与潘×(另案处理)至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东养殖小区被害人张×3家,趁无人之机,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奥克斯牌立式空调1台(内外机)、美的牌电冰箱1台、海康牌监控录像机及显示器1套、3*16mm2潜水线200米、3*25mm2潜水线200米、3*35mm2潜水线160米、电焊机及焊把线1套。经鉴定:被盗奥克斯牌空调1台、监控系统主机1套、美的牌电冰箱1台及潜水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2803元。
四、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金修海与潘×至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仙台村南养殖小区被害人符×的租住地,趁无人之机,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电冰箱1台、美的牌空调1台(内外机)、洗衣机1台、小熊猫牌高压水枪1台、气罐1个、燃气灶1个、泵秤1台等物。
五、2015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金修海与潘×至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各庄村北的旧厂房处,趁无人之机,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暖气片11组及机器零件等物。经鉴定:被盗暖气片价值人民币1650元。
六、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金修海至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南被害人张×4家,趁无人之机,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铜质床架1副、美的空调挂机1台(内外机)、电视机2台、台式电脑2台、38度剑南春牌白酒4瓶、50度牛栏山牌白酒4瓶、五粮醇1盒(2瓶)、茅台酒1瓶、52度茅台富贵万年酒2瓶、秦唐金箔酒1瓶、红酒2瓶、牛栏山白瓶二锅头1箱、泸州老窖1箱等物(上述被盗物品中的海信牌电视机1台、38度剑南春牌白酒4瓶、50度牛栏山牌白酒4瓶、五粮醇1盒(2瓶)、52度茅台富贵万年酒2瓶、秦唐金箔酒1瓶、红酒1瓶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张×3)。经鉴定:被盗的38度剑南春牌白酒4瓶、50度牛栏山牌白酒4瓶、海信牌电视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696元。
七、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金修海与潘×至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西一木材厂内,趁无人之机,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被害人闫×的铡草机一台、铝芯电缆线1盘、小推车1台、2米长方钢2根、2米长角铁2根等物,盗走被害人钟×的铝芯电缆线3盘、暖气片7组。经鉴定:被盗暖气片价值人民币1050元。
八、2015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金修海伙同潘×至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大胡营村南小街×号被害人王×1家,趁无人之机,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院内,盗走海尔牌电冰箱1台、TCL牌液晶电视机1台、美的牌微波炉1台、美的牌电磁炉1台、九阳牌电磁炉1台、利仁牌电饼铛1个、格兰仕牌电饭锅1个、荣事达牌洗衣机1台、电动车电瓶1块、炊大皇牌多用锅1个、先科牌VCD1台、LG牌EVD1台、奇声牌卡拉OK放大器1台、暖气片1组、暖气管、霸王牌森林香米10kg装1袋、贡米半袋、被褥1床等物(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王×1)。经鉴定:被盗海尔牌电冰箱、TCL牌液晶电视机、美的牌微波炉、美的牌电磁炉、九阳牌电磁炉、利仁牌电饼铛、格兰仕牌电饭锅、荣事达牌洗衣机、电动车电瓶、炊大皇牌多用锅、先科牌VCD、LG牌EVD、奇声牌卡拉OK放大器、暖气片、暖气管、霸王牌森林香米共计价值人民币3110元。综上,被告人金修海共实施盗窃8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9309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金修海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张×1、张×3、张×4、闫×、钟×、王×1的陈述,证人张×5、王×2、陈×、杨×、田×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据,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物证压力钳、帽子、手套等物,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服刑情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修海无视国法,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修海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金修海入户盗窃,且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50%,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金修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执行前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修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九日;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金修海退赔人民币三万五千五百零三元,发还各被害人(其中发还被害人张×3人民币三万二千八百零三元,发还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钟×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金修海所盗窃的未作价物品,发还各被害人(清单附后)。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一辆、压力钳一把、帽子一顶、口罩一个、手套二只,均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鞋二只,退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裴冀鹏
人民陪审员 姜翠贤
人民陪审员 徐淑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毛新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