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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252号

卢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07-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卢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252号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奇,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应城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3日被应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次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奇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奇窜至应城市战神网吧内,趁在此网吧133号包间上网的被害人丁某熟睡之时,将丁某的女朋友裴兰兰放在电脑桌上的挂包内的一部小米2S白色手机和200元左右的现金盗走。卢奇将盗窃来的手机在应城市城南路“天地寄售行”变卖得300元,后将赃款用于日常的生活开支了。2014年10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卢奇窜至应城市战神网吧内,趁在此网吧119号包间上网的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时,将张某放在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一部小米2S白色手机盗走。案发后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奇主动退赃22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查某、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有关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卢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奇归案后及庭审中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认罪态度好,并全部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属有悔罪表现,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卢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卢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黄国林

人民陪审员  黄 娟二O一六年元月五日

书 记 员  危智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