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754-1号原告袁华声,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兴业县。被告郭贵川,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华声与被告郭贵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华声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贵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华声撤回对被告郭贵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华声负担。
审 判 长 邱 瑛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陈禄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