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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754-1号

袁华声与郭贵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华声,郭贵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754-1号原告袁华声,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兴业县。被告郭贵川,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华声与被告郭贵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华声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贵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华声撤回对被告郭贵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华声负担。

审 判 长  邱 瑛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陈禄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