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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711号

万信华与深圳市必艾奇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信华,深圳市必艾奇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711号原告万信华,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必艾奇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深惠路288号102,组织机构代码55716925-X。法定代表人贾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旭明、黄映波,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信华与被告深圳市必艾奇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信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信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 臻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