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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7号

郝银蛇与刘志光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银蛇,刘志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7号申请人郝银蛇,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被申请人刘志光,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

申请人郝银蛇因与被申请人刘志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2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志光的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康雄小的车及现金2000元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郝银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志光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康雄小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燕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