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7号申请人郝银蛇,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被申请人刘志光,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
申请人郝银蛇因与被申请人刘志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2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志光的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康雄小的车及现金2000元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郝银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志光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康雄小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燕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