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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76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井云、陈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陈井云,刘晓明,陈峰,薛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766之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负责人:闫洪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井云,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刘晓明,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峰,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薛寒,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上述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共同委托安徽诚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陈峰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80号华茂1958项目B区5幢六层15室、17室、18室房产(证号分别是:宜房字第50156206号、宜房字第50156207号、宜房字第501562**号)。2015年11月30日竞买人刘硕以78.1万元的的价格竞得上述房产。现因房产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陈峰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80号华茂1958项目B区5幢六层15室、17室、18室房产(证号分别是:宜房字第50156206号、宜房字第50156207号、宜房字第501562**号)过户于买受人刘硕(身份证号码为340421199612130213),上述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硕所有。

二、买受人刘硕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仅适用于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魏

审 判 员 方 超

代理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日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