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09-1号申请人李焦平,居民。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潘俊升,居民。被执行人郭式丽,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焦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潘俊升、郭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将登记在潘俊升名下位于平南县平南镇乌江街九旭冲的一幢五层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桂房证字第2000247号。建筑面积355.10平方米;占地面积70.9平方米。东至苏瑞海户,以自墙外边线为界;南至排水沟,以自墙外边线为界;西至徐光胜户,以自墙外边线为界;北至街道,以自墙外边线为界。)转户至申请人李焦平名下。并由被执行人潘俊升、郭式丽承担执行费100元。本院已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平南县房管所查询,本案的执行标的登记在潘俊升名下位于平南县平南镇乌江街九旭冲的一幢五层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桂房证字第2000247号),已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以(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原告为吴善行(身份证号码××,查封期限为两年,至今尚未解除查封。且本案案外人吴善行已向本院对本案执行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本院已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物是还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才能确定权属,应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桂 强
审判员 陈 伟 强
审判员 陈 祖 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枢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