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行初字第0296号原告高庆林。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杭州道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50号。法定代表人张凌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明,该街道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刘兵,该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林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杭州道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其他城建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庆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林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杭州道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庆林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审 判 长 秦秀敏
代理
审判员 刘清华
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