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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3545号

邝某、黄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35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男,身份证号码:×××12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冯充,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男,身份证号码:×××095X,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被告人周某,女,身份证号码:×××182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李柏顺,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女,身份证号码:×××620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3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黄某甲、周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及其辩护人冯充、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李柏顺、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邝某伙同“阿俊”(另案处理)在东莞市石排镇埔心村碧水云天15栋603单元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扑克牌“斗牛大吃小”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受雇负责抽水及杂工;被告人刘某负责向赌场内的参赌人员放贷,并获得提成;另外被告人周某于10月16日为该赌场招揽赌博人员前来参赌(可获得提成),期间帮忙抽水。2015年10月16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邝某、黄某甲、周某、刘某等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纸箱1个、赌台上赌资3900元及抽头渔利12100元等物。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搜查笔录,缴获赃款、扑克牌、纸箱、手机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原籍材料,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沈某、郭某、黄某丙、王某、黄某丁、赖某、黄某戊、陆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邝某、黄某甲、周某、刘某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邝某、黄某甲、周某、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均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邝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邝某认罪,被告人邝某无犯罪前科,本案情节相对较轻等,请求对被告人邝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情节相对较轻,是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黄某甲、周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黄某甲、周某、刘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黄某甲、周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邝某在本案中起主要的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周某、刘某在本案中起次要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某、黄某甲、周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不宜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此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邝某、黄某甲、周某、刘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邝某、黄某甲、周某、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邝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随案移送人民币24260元、手机4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随案移送纸箱1个、纸牌1付,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柱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艳芬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