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453号原告李光华,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州市冷水滩速丰装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芳武。被告吕芳武,男,194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邓玲,女,1968年4月17日出现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华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速丰装卸有限公司、吕芳武、邓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华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蒋翠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黎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