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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3453号

原告李光华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速丰装卸有限公司、吕芳武、邓玲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光华,永州市冷水滩速丰装卸有限公司,吕芳武,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453号原告李光华,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州市冷水滩速丰装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芳武。被告吕芳武,男,194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邓玲,女,1968年4月17日出现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华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速丰装卸有限公司、吕芳武、邓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华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蒋翠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黎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