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柳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马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忠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8010元(本金501216元,案件受理费4406元,保全费3120元,执行费7487.42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780.5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炳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