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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1-1号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柳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马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忠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8010元(本金501216元,案件受理费4406元,保全费3120元,执行费7487.42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780.5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炳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