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313号原告杨花,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西坪镇南坝村干田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9203272260。被告严乾荣,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团溪镇福禄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0401181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花诉被告严乾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花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开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