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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313号

杨花诉严乾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花,严乾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313号原告杨花,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西坪镇南坝村干田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9203272260。被告严乾荣,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团溪镇福禄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0401181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花诉被告严乾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花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开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