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61-2号原告孙海英,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原告李昱,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法定代理人孙海英,原告李昱之母。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海生,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系原告孙海英胞弟。委托代理人李文德,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系原告李昱叔伯。被告魏学祥,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英、李昱与被告魏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已经和被告自行和解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英、李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孙海英、李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亚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建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