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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461-2号

孙海英、李昱与魏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海英,李昱,魏学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61-2号原告孙海英,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原告李昱,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法定代理人孙海英,原告李昱之母。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海生,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系原告孙海英胞弟。委托代理人李文德,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系原告李昱叔伯。被告魏学祥,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英、李昱与被告魏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已经和被告自行和解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英、李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孙海英、李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亚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建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