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313号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中路金侨世纪苑。法定代表人张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亮,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胡蓉,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亮、胡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支付全部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