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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97-1号

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与郑志敏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1397-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郑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97-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永创,处长。

被执行人:郑志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郑志敏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郑志敏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志敏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 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