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58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靖西县新靖镇城东路929号。
负责人:马然,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燕红,该支行职员。
被告:潘廷乐,男,壮族,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与被告潘廷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于2016年1月5日以本案重要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农彩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曾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