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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824-1号

董加伍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加伍,刘峰,狄瑞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824-1号

原告:董加伍,男,1974年11月16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刘峰,男,1974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狄瑞美,女,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滕民初字第38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刘峰、狄瑞美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狄瑞美银行存款35000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狄瑞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董长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