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824-1号
原告:董加伍,男,1974年11月16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刘峰,男,1974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狄瑞美,女,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滕民初字第38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刘峰、狄瑞美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狄瑞美银行存款35000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狄瑞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董长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