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刑初字第00797号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杭下刑初字第0079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第15行“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16日止”;现更正为“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17日止”。
审判员 陈 焕 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芳(代) 来自
张新海犯盗窃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刑初字第00797号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杭下刑初字第0079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第15行“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16日止”;现更正为“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17日止”。
审判员 陈 焕 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