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瑞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沿繁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李净越,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藩。
上诉人温州市瑞玛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藤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温州市瑞玛鞋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302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温州市瑞玛鞋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瑞玛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藤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王怡然
代理
审判员 董孙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李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