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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终字第2248号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2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委托代理人:郝XX,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稷山县,住稷山县。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5)稷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云芳

审判员  谢冬梅

审判员  王武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