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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1218-2号

李圣财与李渊喜、王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圣财,李渊喜,王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218-2号申请执行人李圣财,男,194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渊喜,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王立华,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渊喜、王立华的租金收入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