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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39-1号

林龙龙与莒南县洙边镇张家石门涧村村民委员会、莒南县洙边镇石门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龙龙,莒南县洙边镇张家石门涧村村民委员会,莒南县洙边镇石门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39-1号

原告:林龙龙,农民。

被告:莒南县洙边镇张家石门涧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卞德峰,该村支部书记。

被告:莒南县洙边镇石门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克长春,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龙龙与被告莒南县洙边镇张家石门涧村村民委员会、莒南县洙边镇石门社区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洙边镇经管站处的代管资金1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凤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军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