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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234号

胡彬与杨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彬,杨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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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胡彬,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盼,男,1989年1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新义,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彬诉被告杨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还需后续治疗,现无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胡彬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