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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3933号

李桂根与陈爱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12-1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桂根;陈爱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393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根,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陈爱农,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李桂根与陈爱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吴民初字第093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陈爱农应归还李桂根借款4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权利人李桂根以陈爱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爱农支付4036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0365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爱农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玫瑰久久花园7幢401室房屋及4号车库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并以1030000元成交。申请执行人李桂根按比例参与分配得款60863元。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处分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民初字第0937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陈 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邵兮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