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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400号

晁雅梅与保定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晁雅梅,保定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400号原告晁雅梅。委托代理人胡乐银。被告保定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杜文林。地址:高碑店市白沟镇友谊路8号。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晁雅梅诉被告保定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晁雅梅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晁雅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晁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晁雅梅负担。

审判员  高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