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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1015号

蒋洪清与张永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洪清,张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1015号原告蒋洪清,男,汉族,住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张永辉,男,汉族,住芳草湖六场场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洪清与被告张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洪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洪清撤回对被告张永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蒋洪清负担。代

审判员  解红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孟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