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67号申请人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224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6825-X。法定代表人杨德全。申请人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医药集团医贸药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4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4日,票面金额为:陆拾肆万零柒佰零捌元玖角伍分,票号为:3020005323761561号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账务中心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家骥
审判员 刘之华
审判员 吴应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