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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851号

吴浩威与吴卓非物权纠纷2015民五终585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吴浩威,吴卓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浩威,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XX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卓非,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黄婉玲,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浩威因与被上诉人吴卓非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浩威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浩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浩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上诉人吴浩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怡

代理

审判员 余 盾

代理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