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浩威,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XX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卓非,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黄婉玲,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浩威因与被上诉人吴卓非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浩威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浩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浩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上诉人吴浩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怡
代理
审判员 余 盾
代理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