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委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于涛被执行人吉林省植物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2013)沈和民一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2013)沈和民一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