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193号
原告:陈奉玉。
被告:漯河市俊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俊生,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奉玉诉被告漯河市俊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奉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承担。另外71元退回原告陈奉玉。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贾颖伟
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振宇 微信公众号“”